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的建设,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关于申请入党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我校教师、干部、职工、学生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具有中国国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申请入党必须自愿,党组织不能采取动员的方式,党同志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临时聘用人员也可以向主管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个人履历、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申请入党的决心等。
第九条 撰写入党申请书,必须忠诚老实,对本人历史上犯过错误、受过处分或受过奖励等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出说明。
第十条 申请入党的同志, 应当经常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一般不必多次提出入党申请。
第十一条 党支部在接收入党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时,应当认真审阅,做好登记;对于实足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入党申请人,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介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出要求和努力方向。 谈话要有提纲有记录。
第十三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大全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产生,须由至少两名党员共同提名;群团组织推优,由基层工会、团委等在所属党委(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
党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1.通报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情况;
2. 大会讨论研究;
3.逐一表决,形成决议;
4.填写《山西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实验中学党委)备案,备案材料副本,还须报校党委组织部;直属党支部填写的《山西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每年确定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数的8%以内。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要坚持培养联系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针对入党积极分子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耐心地进行个别帮助,要求他们努力改正缺点,弥补不足;党支部每学期要采用民意测验、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于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培养联系人负责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按季度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党支部每半年记录一次支部培养教育情况。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校党委组织部、各学院党委、机关各党总支、实验中学党委要对当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综合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成熟的条件:
(一)经过党支部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研究生在攻读研究生之前未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集中培训和支部培养的, 培养时间要适当延长。
(二)政治审查合格。
(三)经考察,本人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具体要求是:
1.对党认识明确,具备了一定的党性觉悟,积极参加听党课、学章党。认真学习有关党的基本知识,并经常联系实际向党组支汇报思想,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有明确的认识。
2.入党动机端正,思想上真正树立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信念,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能付诸实际行动。
3.工作,学习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能够自觉坚持党员标准,履行党员义务,具有勇于开拓的精神和埋头苦干的作风,教职工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勇于负责,乐于奉献,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专科生上学年素质综合测评班级排名一般在前三分之一,体育达标,所学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至少受过一次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研究生须符合当年“研究生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四)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
第二十条 党组织必须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个人自传及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成政治审查不台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和要求:
(一)党支部大会提名
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培养教育情况,按1:1.5的差期比例提出建议人选,经党员大会讨论, 多数党员同意,按不少于1:1.2的差额比例确定发展对象的提名人选。
(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对于教职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人员范围是: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教职工、部分学生代表或服务对象代表。征求意见的方式一般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其中领导班子成员评议占20%,全体教职工评议占40%,部分学生代表或服务对象代表评议占40%.
对于本专科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人员范围是:所在班级全体学生、任课教师、政治辅导员、院学工组成员、其他方面的师生代表。征求意见的方式一般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其中,班级全体学生评议占50%,任课教师评议占10%,政治辅导员评议占20%,院学工组评议占10%,其他师生评议占10%。
对于研究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人员范围是:所在班级全体学生,研究生导师、院学工组成员及政治辅导员、其他方面的师生代表。征求意见的方式一般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其中,所在班级全体学生评议占40%,研究生导师评议占20%,院学工组及政治辅导员评议占20%,其他方面的师生代表评议占20%。
民主评议可采取召开会议或个别走访的方式进行。召开民主评议会时,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实验中学党委)派员列席。民主评议情况的汇总和统计工作由支部委员和部分正式党员共同完成,评议结果由党支部掌握。民主评议结果满分为100分。
(三)党支部大会确定发展对象
党支部结合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和日常教育培养情况,并征求上级党委意见后,按照1:1比例提出发展对象建议名单,经党员大会讨论,名数党员同意后,确定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预审,发展对象的民主评议成绩应在80分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校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井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和具有权限审批权的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法纪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拟审查同意的发展对象情况,要在学校和本单位进行公示。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基层党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审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向各基层党组织分配全年发展计划,各基层党组织原则上按照上、下半年各占50%的比例发展党员。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校党委组织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可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山西师范大学关于实施发展党员票决制度的意见》进行。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和个人自传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一条 经校党委授权,学院党委可履行发展学生党员的审批权。
学院党委、机关党总支、实验中学党委不能审批发展教职工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教职工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具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一)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了解其为什么要求入党,考察其入党动机和思想觉悟;
(三)了解其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考察其政治立场;
(四)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了解发展对象对组织批准或不批准的态度。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
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委审批后,须填写《发展党员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并及时更新《中国共产党基本信言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为了不因假期拖延审批党员的时间,暑假、 寒假前的二十天内一般不再讨论接收新党员。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考察,主要是根据预备党员在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考察了解他们的政治品质,对党和党的事业的态度;考察了解他们在实际行动中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在各项工作中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入党介绍人按季度将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上,共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并将研究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上。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维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拟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有关情况,应在党支部大会研究前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要将其预备期内的学习、工作等有关情况在全校和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方能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审查;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表决办法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三条 具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井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四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政治审查材料、支部考察报告、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档案的整理和转递工作参照《学生党员组织档案转递工作规程》进行。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交由校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七条 各基层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
各基层党组织要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放在青年教师和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逐步优化我校党员队伍的结构。
第四十八条 各学院党委、机关各党总支、实验中学党委每年应当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对各基层党支部书记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